「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刪除電車定義以避免與《大眾捷運法》重複規範,統一法律適用。該草案旨在解決法規衝突問題,使法律規範更明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交通運輸業者、相關主管機關,避免法規適用上的混淆,解決重複規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交通運輸業者、相關主管機關及大眾運輸系統。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二條有關電車的定義,並修改相關條文,回歸《公路法》、《大眾捷運法》、《鐵路法》的規範主體分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電車定義有助於法律明確性,避免法規衝突;疑慮:刪除電車定義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需要進一步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案對現行法規體系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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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17人,有鑒於民國七十三年修正《公路法》後沿用至今之有關電車定義已不符現行交通運輸工具之使用型態,並依文義解釋該定義「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造成輕軌系統同時受《公路法》以及《大眾捷運法》規範,而有重複規範導致法規適用上產生衝突之虞,爰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本法第二條有關電車之定義,並修正公路法中有關電車之規定,以統一本法之規範客體,以符法律明確性及可近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電車之定義規定於民國73年(西元1984年)修正之公路法版本第四條「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考量1980年代歐洲城市尚大量使用無軌電車,我國當時並無捷運或輕軌等現代交通運輸工具,考量大眾運輸與重視空氣汙染之趨勢,電車之概念於民國73年全文修正後首次出現,惟電車在我國於1950年代盛行,於1961年最後一條無軌電車停駛,後遍觀現代交通運輸工具,並無「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且依「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文義,雖可將輕軌系統納入其中,惟輕軌系統已依《大眾捷運法》規範,故修正本法中有關「電車」及「電車運輸業」之文字,回歸《公路法》、《大眾捷運法》、《鐵路法》之規範主體分類。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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