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把「車輛拖救業」明確納入公路法管理。要求拖救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營業,強制簽書面或定型化契約、未載明的費用不得請求,並大幅提高非法經營罰鍰、引進民眾檢舉獎金。
能幫助到什麼
針對車輛故障或事故時遭拖吊業者坐地起價、濫用留置權的消費糾紛,提供明確法源與收費透明機制,保障消費者並導正產業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車輛拖救業者、發生事故或故障的車主與消費者、公路主管機關、相關保險與道路救援服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車輛拖救業」用詞定義並與汽車運輸業並列;規定須經核准始得營業、授權訂定營運監督與收費辦法、強制書面或電子契約且未載明費用無請求權;提高罰鍰並納入檢舉獎勵。具體條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拖救業長期處監管真空、天價收費頻傳,須以核准制、契約透明與重罰導正秩序;疑慮:新增核准與合約要求可能增加合法業者成本,檢舉獎金與罰鍰額度的合理性需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民生消費型修法可同時參考主管機關現行拖吊收費規範,看新舊制度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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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王鴻薇、廖偉翔、蘇清泉等19人,鑒於國內車輛拖救服務(下稱拖救業)消費糾紛頻傳,部分不肖業者利用消費者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之急迫情境,濫用留置權並坐地起價,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並影響社會秩序。現行《公路法》針對拖救業之准許可制度、營運監督及定型化契約管理仍欠缺明確法源,致使平面道路拖救服務長期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為導正產業秩序,落實收費透明化,爰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拖救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營業之規定,並強制要求訂定書面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未載明費用無請求權之原則;同時大幅提高非法經營或違反管理規定之罰鍰,並引入民眾檢舉獎金制度,以建立全民監督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文將「車輛拖救業」納入公路法用詞定義,使其與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併列,消除過去產業歸類模糊、各機關權責推諉的監管權責真空。
二、規定經營拖救業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並授權中央訂定營運監督及費用收取辦法。並強制要求業者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或電子契約。特別規定「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嚴禁事後巧立名目加費,從源頭遏止「坐地起價」的天價收費爭議。
三、將拖救業納入檢舉獎勵範疇。民眾得敘明事實檢舉非法經營行為,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可獲得實收罰鍰一定比例之獎金,藉由社會監督力量彌補行政稽查人力的不足。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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