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5730000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最新進度
2026-06-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提案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將「車輛拖救業」納入管理。新增其定義、要求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消費者訂書面契約、禁止超額或擅立收費,並增訂違法罰則與檢舉獎勵,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車輛拖救業的管理與透明收費制度,減少價格不透明、超額收費等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公路交通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車輛拖救業者、消費者(用路人)、公路與交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路法第2條(新增第16款拖救業定義)、增訂第57條之2(申請核准與授權訂辦法)、增訂書面契約與收費規範、修正第77條及第78條之1(罰則與檢舉獎勵)、修正第81條(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拖救服務糾紛頻傳,建立定義、申請、契約與罰則可健全產業秩序、保障消費者;疑慮:新增管制與申請程序可能增加業者負擔、提高市場進入門檻,收費規範與定型化契約細節須兼顧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新增一個受管理行業,建議關注交通部後續授權辦法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鑒於近年車輛拖救服務糾紛頻傳,實務上常見價格不透明、擅立收費名目、收費標準不一等情形,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公路交通秩序。現行公路法對車輛拖救業尚無明確定義及完整管理規範,難以有效建立產業秩序與消費保障機制。為健全車輛拖救業管理制度,建立透明合理之收費規範,並強化營運監督及相關罰則,爰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路法對車輛拖救業尚無明確定義及管理規範,實務上車輛拖救服務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卻常發生價格不透明、超額收費或未經合法申請經營等情事,影響產業秩序及民眾權益,爰於第二條新增第十六款,明定車輛拖救業之定義。
二、為健全車輛拖救業之管理制度,提升服務專業性及公路交通安全,爰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二,明定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費用收取、車輛標識及相關限制事項之辦法。
三、近年車輛拖救服務屢傳價格不透明、擅立收費名目等消費爭議,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爰增訂車輛拖救業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並明定不得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另授權交通部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建立透明合理之收費制度及契約規範。
四、配合新增車輛拖救業管理制度,爰修正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增訂違法經營車輛拖救業、違反營運管理規範及違法收費之相關罰則與檢舉獎勵制度,以強化執法並遏止非法經營亂象。
五、為利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完成制度建置及配套準備,爰修正第八十一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路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