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提案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將「車輛拖救業」納入管理。新增其定義、要求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消費者訂書面契約、禁止超額或擅立收費,並增訂違法罰則與檢舉獎勵,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車輛拖救業的管理與透明收費制度,減少價格不透明、超額收費等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公路交通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車輛拖救業者、消費者(用路人)、公路與交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路法第2條(新增第16款拖救業定義)、增訂第57條之2(申請核准與授權訂辦法)、增訂書面契約與收費規範、修正第77條及第78條之1(罰則與檢舉獎勵)、修正第81條(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拖救服務糾紛頻傳,建立定義、申請、契約與罰則可健全產業秩序、保障消費者;疑慮:新增管制與申請程序可能增加業者負擔、提高市場進入門檻,收費規範與定型化契約細節須兼顧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新增一個受管理行業,建議關注交通部後續授權辦法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