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4650000

「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四條,針對小客車租賃業的「代僱駕駛」載客運送服務。提案方指實務上租賃業常因觀光包車、婚禮接送等需求提供代僱駕駛,但現行公路法欠缺法源、僅在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規範,恐有子法牴觸母法的適法性疑慮,主張明確其權利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小客車租賃業提供代僱駕駛服務建立母法依據,釐清業者與駕駛的權利義務、減少適法性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小客車租賃業者、代僱駕駛、使用包車服務的消費者,以及計程車等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四條以明確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之法源依據與權利義務,未附具體條文對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母法依據、解決子法牴觸母法疑慮、明確代僱駕駛權利義務;疑慮:與計程車等既有客運業務的分際、市場競爭與乘客權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載客運送規範常牽動不同業別利益,可留意代僱駕駛與計程車業務的界線怎麼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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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小客車租賃業雖係以租賃車輛與他人為法定營運範圍,惟目前實務上,仍經常為因應租車人之相關需求,如:觀光客包車旅遊、婚禮包車接送等,而有代僱駕駛提供載客運送服務之必要,換言之,代僱駕駛亦可視為其營運業務延伸之一部,而有明確其權利義務之必要性;然現行《公路法》欠缺相關法源依據,僅於《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設有規範,其適法性上恐有爭議,並有子法牴觸授權母法之疑慮,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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