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996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旨在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促進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中的資訊平權,保障其工作權益。草案希望推動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設置無障礙資通訊傳播系統,幫助身心障礙者充分發揮工作能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身心障礙者更好地融入職場,發揮其工作能力,促進職場及資訊平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雇員及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推動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設置無障礙資通訊傳播系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疑慮:可能需要相關單位投入資源,實施有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相關單位的實施困難及資源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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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資通訊科技迭代迅速,我國公家機關、企業對於相關科技之導入應用日益普及,具備業務處理上所需之資通訊科技應用技能係評估雇員能力的重要指標,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身心障礙者雇員應占員工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惟尚有許多單位並未設置無障礙資通訊傳播系統,致使身心障礙者難以發揮與精進其工作能力。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意旨,保障身心障礙者族群的職場及資訊平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我國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
二、我國法制並無針對就業環境之資通訊系統無障礙化做規範,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對於就職資訊、工作能力養成的落差,致使諸多身心障礙者雇員因職場環境未設置無障礙資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充分發揮工作能力,更有甚者,因而未能錄取相關職位,明顯對職場及資訊平權保障不足。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消除職場資通訊傳播系統的不友善現況,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爰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推動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先行改善。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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