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保障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權益,修正條文共十部分,重點在於納入文化敏感度、文化適切性、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代表性等相關規定。草案希望解決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在醫療、社會福利、交通等方面的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解決他們在醫療、社會福利、交通等方面的困境,保障其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相關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權益、落實CRPD精神;疑慮:修正條文的執行難度、經費來源、可能增加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修正條文的實施成效有待觀察,相關單位應積極推動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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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為保障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研擬相關政策發展方向,因此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定評估之文化敏感度:
因原住民族長者或身障者常因至都會區產生語言不通或對主流社會測驗工具(如認知功能評估)不夠熟悉,導致鑑定結果失真。應在法條中明定需考量「語言文化特性」及由「具文化敏感度專業人員」協助。(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需求評估之文化適切性:
社福需求評估常以主流社會的標準判斷(如家庭支持能力的認定),易忽略原住民族的共居文化或部落互助模式,導致評估結果不符需求,而原住民族地區家庭結構與照顧模式(如擴大家庭、部落互助)明顯與都會區不同。應在法條中明定評估需考量「文化背景」及「部落生活型態」,並要求評估團隊具備文化敏感度,以確保社福資源精準投入,避免因評估工具文化偏誤而排除原住民身障者權益。(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代表性:
現行條文雖強調單一性別與障礙者代表比例,但未考量族群文化差異。若能增訂包含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權益代表,不僅確保在規劃身障權益(如鑑定標準、福利輸送)時納入弱勢團體、部落文化與偏鄉需求觀點,確保決策過程中有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的聲音,同時也避免政策忽視文化差異。(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偏鄉巡迴與遠距醫療:
原鄉地區醫療資源匱乏,身心障礙者就醫成本高(交通費、時間)。應明定針對原鄉的「主動式」醫療服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自立生活與部落共融:
原鄉地區的長照與身障服務常因人力不足而難以落實。應強調「結合部落文化」與「在地資源」,並優先進用族語服務人員,不僅能增加在地就業,更能讓原住民身障者在熟悉的文化環境(部落)中獲得貼切的自立支持,而非被迫送往都市機構。(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六、偏鄉交通之通用設計:
原鄉地區大眾運輸稀缺,通用設計應擴及「偏鄉運輸服務」。原住民族地區多位於交通不便處,一般低底盤公車難以進入,若無針對「偏鄉/原鄉」的強制性替代方案,原住民身障者仍寸步難行。如能規定「替代性運輸服務」並予補貼,是落實原住民行無礙之關鍵。(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七、遠距手語與同步聽打:
原鄉地區極度缺乏手語翻譯員與同步聽打員。應利用科技解決地理限制,並兼顧族語需求。偏鄉原住民聽語障者往往因找不到翻譯員而無法參與公共事務或就醫。如能明定建立「視訊遠距服務」可突破地理限制;同時,培育「族語能力」的服務人員,乃為服務僅通曉族語之部落聽障長者,保障其溝通權。(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八、鼓勵部落在地微型機構:
原鄉土地取得困難(多為原住民保留地),且大型機構難以生存。應鼓勵「部落微型照顧」,鬆綁法規限制。現行身障機構的設立標準(如土地、建物、財力)對原鄉部落而言門檻過高。如能新增第三款,允許配合部落在地照顧政策的機構(如部落互助教保中心模式)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能促進原鄉長出符合在地文化與規模的照顧單位,讓族人在部落「在地終老」。(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九、輔具服務之醫療平權:
現行輔具補助多僅補助「器具本身」,未考量原鄉的「運送」與「維修」成本極高。原鄉一台輪椅壞了可能要花數千元運費送到山下修,導致許多原住民身障者長期使用損壞輔具,造成二次傷害。修法強制補助「運送與維修交通費」或提供「巡迴維修」,是解決原鄉輔具資源斷層最務實的做法,體現對偏鄉的實質平等。(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十、媒體反歧視與文化尊重:
防止媒體將身心障礙與原住民族的負面刻板印象(如酗酒、懶惰)進行雙重連結。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常在媒體報導中遭受「雙重汙名化」(例如將障礙歸咎於族群生活習慣)。在反歧視條款中加入禁止與「族群文化」做無根據的負面連結,能強化對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的人格權保障,落實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的反歧視與尊重差異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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