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主要是針對重大暴力犯罪者(如虐童、殺人等)限制假釋資格,並調整假釋條件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草案希望藉此減少社會對重大犯罪者的安全疑慮,並落實羈押日數計算的公平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到社會大眾避免潛在的再次受害風險,並解決現行假釋制度對重大犯罪者適用性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重大暴力犯罪者(如虐童、殺人等)和相關司法、監獄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七十七條條文,新增限制重大犯罪者假釋資格的規定,並調整了羈押日數的計算方式,使其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限制重大犯罪者假釋資格能保障社會安全,落實民意訴求;疑慮:限制假釋可能增加司法和監獄的負擔,且可能被視為違反人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草案的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需進一步觀察和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林沛祥等17人,虐童、殺人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卻常發生「服刑關不久,再用假釋方式放人」的狀況,因此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主張虐童者「不得假釋」,獲得近十四萬民眾連署支持。顯見社會就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不得假釋有一定共識。另,釋字第八○一號解釋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刪除原定「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假釋制度係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為救濟自由刑之流弊,透過法律創設而使受刑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提早離開監獄。
二、我國現行對於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之情節輕重,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如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對其矯正已有不易。如給予相同假釋機會,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侵害性與危害性,故相關重刑犯不應適用假釋規定。
三、新增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之意旨,刪除原定「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使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平等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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