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在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修正草案擬規定除了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也應一併補發學術研究加給。目的是確保教師權益,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回復聘任的教師,解決其待遇補發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尤其是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規定教師在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除應補發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補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應有權益保障;疑慮:補發待遇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影響學校或教育部門的預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確保教師權益與財政可行性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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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等17人,鑒於教師待遇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而未兼任其他職務、亦非服務於偏遠或特殊地域之教師,其固定薪資係由本薪(年功薪)與學術研究加給構成;故教師於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者,除應補發該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補發,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教師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則其於前述期間未能全額支領之待遇,自應予以補發。又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是以前述期間雖無實際教學事實,然其原因並非可歸責於教師(受僱人),教師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故於回復聘任後,除應補發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併予補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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