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將違反保護令的刑度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強化嚇阻效果和保障被害人安全。現行規定易使被告獲准交保,難以有效保護被害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家庭暴力被害人,解決現行保護令執行效力不足的問題;同時強化對違反保護令者的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家庭暴力案件的被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人以及司法系統。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61條,將違反保護令的刑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度能嚇阻違反保護令者,保障被害人安全;疑慮:刑度提高可能增加司法系統負擔,影響司法資源分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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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原刑度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易使被告因刑度過低而獲准交保,難以有效保障被害人安全。且保護令已屬國家再次明確禁止之行為,但仍有加以違反者,顯示其法治意識薄弱。為避免行為人有恃無恐並強化保護機制,有必要將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提升嚇阻效果,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為違反保護令罪。原條文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違反保護令罪之行為人如遭羈押,只要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通常均應准許交保。固然依據該條但書規定,如有犯罪習慣、或繼續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法院仍得不准許交保;然而「是否具有犯罪習慣」在實務上尚難認定。因此,有必要將違反保護令罪之刑度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並有效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二、保護令所列舉之事項,多為法律已明文禁止之行為。例如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國家經由保護令之核發,實際上是「第二次」告知相對人其行為已被法律所禁止。惟行為人對於國家特別再次告知的法律禁止事項,仍再度加以違反,顯示其法治意識極為薄弱。原條文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低於普通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如此反而大幅減輕違反保護令的法律後果,不免使行為人更加有恃無恐,而視保護令為無物。因此,有必要提高違反保護令之刑度,以強化防治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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