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解決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在生育給付上的落差問題,避免民眾因保險身分轉換而無法領取生育給付。現行國民年金保險請領生育給付條件限制較勞工保險嚴格,導致部分民眾在保險轉換期間無法領取生育給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在保險轉換期間因現行制度限制而無法領取生育給付的民眾,解決其經濟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特別是在保險轉換期間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草案有助於解決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在生育給付上的落差問題,保障民眾權益;疑慮:修正草案可能增加社會保險的財務負擔,且實施後的效果有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草案對社會保險財務的影響,以及實施後的效果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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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馬文君、羅智強、廖偉翔、陳菁徽、蘇清泉、羅廷瑋、林倩綺、謝龍介等21人,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為限,而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者,則定有最低投保日數之限制。為避免人民於上開二社會保險轉換間,因現行制度設計之落差導致均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之不合理情形,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生育給付者,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為其條件,然而國保被保險人因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後,國保效力即告停止,惟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時,恐因其該時已不具備國保被保險人身分,且囿於勞保關於請領生育給付設有最低投保日數之限制,陷入均無法請領國保及勞保生育給付之窘境,而成為該二社會保險制度設計落差下之受害者,顯不合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為處理上開情形,業已由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國保有效期間懷孕,於國保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適用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自該函釋發文之日起五年內追溯發給。
三、惟依司法院釋字第第六○九號解釋揭櫫,關於勞保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而同屬社會保險之國保保險給付之履行,亦應比照辦理。衛生福利部上開函釋雖立意良善,惟其仍缺乏法律明文規定而有欠周妥,為彌補國民年金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間因制度設計上之落差,並彰顯國家鼓勵生育之政策,爰有修正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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