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調整預防性羈押要件,導入風險評估評量參考依據,以加強保護家暴被害人。現行法律規定預防性羈押需符合「反覆實施」要件,但許多家庭暴力事件不符合此條件,導致保護令效力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幫助家暴被害人避免人身安全風險,減少家庭暴力事件發生;解決現行預防性羈押規定不足以涵蓋高風險個案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以及相關司法和社會工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刪除「反覆實施」要件,導入風險評估評量參考依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導入風險評估評量參考依據,有助於預防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疑慮:可能增加司法單位的工作量和加害人被羈押的比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後法律實施的效果和可能產生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廖偉翔、蘇清泉、陳菁徽、羅智強、謝龍介等19人,鑑於家庭暴力案件頻傳,惡性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訂有預防性羈押規定,惟根據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性羈押之構成要件,並無法有效阻止進一步危害發生,導致保護令形同虛設,家暴被害人仍遭受身體生命威脅,應重新檢討家暴法預防性羈押之要件,導入風險評估評量參考依據,以保護家暴被害人遠離人身安全風險,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北市1名謝姓男子因長期家暴被妻子聲請保護令,數日後男子因闖入妻子住處毀壞物品而違反保護令,但因當時男子行為並未涉及「反覆實施」要件,檢察官複訊後將他無保飭回;隔日法院處理保護令事宜,開庭後男子埋伏於妻子住處,開車衝撞妻子及小姨子,並持刀砍殺兩人,造成兩姊妹死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於2015年增訂預防性羈押條款,惟根據衛生福利部與司法院資料,2022年至2024年間,犯家庭暴力罪者每年平均有3,309人,僅約6.7%被聲押、5.6%遭裁定羈押;違反保護令者每年平均有2,548人,聲押率與裁押率亦僅約7%、5.1%;2024年違反保護令者有6,048人,其中預防性羈押有153人,比率偏低。
三、於家庭暴力事件中,預防性羈押可進一步防止危害發生,但根據現行法律要件,預防性羈押必須符合「反覆實施」要件,惟許多家庭暴力事件中,加害人並不符合此條件,且被害人也未必能承受「反覆實施」之風險;家暴事件加害人經常具有高度再犯風險傾向,如曾有多次家暴紀錄、酗酒、精神疾病、武器使用、致命暴行等,應建立一套複合式風險評估裁量供檢方參考。
四、衛生福利部自2009年推動「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簡稱TIPVDA),透過危險評估,找出高危機個案,並啟動機構聯繫追蹤,以建立社會安全防護網,歷經多年修正及調整,目前由第一線社工、醫事人員、警察等相關專業人員受理時填表,透過量表篩選出高風險案件,預防被害人再次受暴。
五、家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具有特殊急迫性與反覆性特徵,為達到保護家暴受害者安全,司法單位認定違反保護令之加害人是否應予預防性羈押,應將我國目前整合是家暴案件加害人具高風險再犯傾向之「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列為參考依據,考量加害人過去行為模式判定其是否有反覆可能之意旨,無須重複違法,以避免家暴法不足以涵蓋高風險個案之控制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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