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將電子監控手段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強化對受害者的保護,並加重違反保護令的處罰。草案希望藉此降低家庭暴力再犯率,保障受害者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更安全,並有效降低再犯率;解決現行保護令執行上的困難和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加害人及相關司法和社工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新增電子監控手段、明確執行機關、加重違反保護令處罰等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科技監控可有效嚇阻再犯、保障受害者安全;疑慮:監控可能侵犯加害人隱私權、增加社會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於科技監控的正反意見,以及執行面上的挑戰和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為強化電子監控手段納入法院保護令規範,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保護令導入電子監控手段:
為以科技設備監控作為保護令作為管制手段,擬新增第一項第十三款:賦予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命令高風險加害人佩戴科技設備之權,且為確保被害人及時獲得加害人接近時先行預警,強化即時自我保護能力,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命相對人與被害人及其指定之特定人,配發具備雙向警示及定位功能通訊設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電子監控之執行專責機關:
為配合第十四條新修正保護令納入電子監控機制,避免警察機關單獨承擔所有技術和管理責任,確保電子監控有效運作,明確規範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會同其他部會議定專責機關為電子監控執行者,負責配戴、監控、管理及資訊傳輸事宜。(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破壞規避科技監控納入羈押依據:
擬修正本條,明確納入「破壞或規避科技監控設備之虞」視為高度再犯或逃亡風險之證明,作為法院聲請或裁定羈押重要判斷依據,以確保被害人身體生命安全。(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四、違反保護令之加重處置:
擬將違反保護令最高刑期由三年提高到五年,罰金則由新臺幣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增加法官量刑幅度,如加害人已違反保護令在先,又導致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重傷或死亡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資警惕,應對惡性重大之違反保護令情形。(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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