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延長女性受雇者產假至十個星期,並給予家庭照顧孫子女者育嬰留職停薪機會,以解決少子化危機和勞動與家庭照顧的平衡問題。現行法規對女性受雇者產假規定存在差異,非公務員女性受雇者產假僅40天,修法旨在消除不平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女性受雇者獲得更長時間的產假,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同時解決祖父母在工作和照顧孫子女之間的兩難局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女性受雇者、企業雇主和家庭照顧孫子女的祖父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將女性受雇者產假延長至十個星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增加給予家庭照顧孫子女者之育嬰留職停薪機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產假和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有助於提升生育率和勞動參與率;疑慮:增加勞動成本可能影響企業聘用女性意願,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可能增加企業管理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涉及多方權益,應審慎評估實施效果和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減少國內面臨少子化危機,實有必要提昇女性受雇者產假長度並給予家庭照顧孫子女者之育嬰留職停薪機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其計算方式,以「天數」計算且不包含週休二日,懷孕分娩前後共計50天產假。本法目前卻僅給予女性受僱者產假八星期,計算方式以星期為計算單位,其中包含週休二日。而非公務員女性受僱者產假僅40天,比公務人員少10天,同樣身為孕婦僅因缺乏公務員保障,產假天數少,有消除不平等必要性,為提升女性生育率,應適度延長產假至十個星期,予婦女產後充分休養,以提升生育意願。(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現今三歲以下幼兒主要照顧者,祖父母比例大幅提高,教育部研究顯示初為祖父母平均年齡54歲,但民國112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為61歲,顯見許多民眾初為祖父母時,大部分仍處於工作未退休,面臨工作與育嬰兩難局面,修法給予家庭照顧孫子女者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有必要。(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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