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針對羈押期間過長的問題進行改革,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現行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長可達二月,審判中可達三月,並得延長,已逾越合理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告避免長期羈押,保障其人身自由和無罪推定原則;解決羈押濫用和預防性懲罰等爭議。
修正了哪些條文
白話說明修正了羈押期間的規定,偵查羈押最長不得超過一定期間,審判羈押期也將縮短。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國際人權標準,防止羈押濫用,強化比例原則與司法信賴;疑慮:可能影響司法偵查與審理效率,導致案件處理時間延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注意平衡被告權益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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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21人,鑒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羈押期間之規定,自民國17年制定以來,將近百年未曾修正,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長可達二月,審判中可達三月,並得延長,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應在合理期間內受審或獲釋之人權保障精神不符。實務上羈押核准比率高達八成,導致羈押刑罰化、押人取供與預防性懲罰等爭議,侵害無罪推定與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為回應國際人權標準,並防止羈押濫用、強化比例原則與司法信賴,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羈押期間,係承襲民國17年制定時之規範,當時偵查與審判程序較為簡略,惟隨著現代刑事訴訟之複雜化與程序延宕問題,羈押期間過長之問題愈趨明顯。實務上羈押核准率達八成以上,羈押已非例外性手段,而成為司法偵查與審理的慣行,實質上導致被告於未定罪前即遭長期剝奪自由,侵害無罪推定原則。
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35號第37點,被羈押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受審或釋放;若羈押缺乏實質必要性,縱形式合法,亦屬違反人權保障。我國雖已將該公約國內法化,但羈押制度仍未實質修正,顯與國際標準不符。
三、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偵查羈押最長不得超過20日;韓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五條亦為類似規定,偵查與審判羈押期均遠短於我國。反觀我國最長可羈押數月並得延長,顯與最小侵害原則背離。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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