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參考國際犯罪被害人立法潮流與大法官釋字第507號,主張將被害人觀點與立場引進刑事訴訟程序。目的在強化被害人權利保障、避免「第二次被害」、提升國民對刑事司法的信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在刑事程序中提供被害人協助、支援與回復,落實被害人相關權利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遺族、刑事被告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以引進被害人觀點與權利保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國際人權思潮與釋字507號、保障被害人權利、避免二次傷害;疑慮:被害人參與的具體機制與對被告權益、訴訟程序平衡的影響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程序權利類,可留意被害人參與機制的具體條文於審議時公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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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為1980年代以後,國際上興起犯罪被害人之立法潮流,如美國「被害人及證人保護法」(1982)、「犯罪被害人法」(1984),法國「強化犯罪害人保護法」(1983)、德國「被害人保護法」(1986)等,以及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通過「犯罪被害人及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第4點規定:「犯罪被害人應受同情及尊重之對待;其所受之損害應得透過司法程序依法獲得迅速之救濟。」及第5點規定:「司法及行政機關應建立制度或採取必要之加強措施,使犯罪被害人得透過迅速、公平、低費而且方便之正式或非正式之程序以獲得救濟,並應告知犯罪被害人得透過上述程序而獲得救濟之各種權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7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項權利自亦包括人民尋求刑事司法救濟在內,是故人民因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加害之行為人因而應負刑事責任者,被害人有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偵查、追訴、審判之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國家亦應提供制度性之保障。」亦即,刑事程序被害人保護不僅符合國際人權思潮,也是臺灣刑事司法人權保障之重要指標。再者,國家司法制度或社會救助機制等等措施,未能考量被害人利益、立場,受到犯罪侵害者或其親屬、遺族,除因犯罪而權利、利益直接受到「第一次被害」外,尚須面對司法機關、程序漠視權益「第二次被害」,及犯罪被害人自我放棄、毀壞「第三次被害」之挑戰。因此,為提昇司法公信、包容多元意見以及架構具開放性司法,應將被害人觀點、立場引進刑事訴訟程序。對於犯罪害人理解、顧慮,提供協助、支援與回復,落實被害人相關權利保障,提升國民刑事司法信賴,維護社會全體國民利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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