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強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除現行得辯論證據證明力外,增訂法院應依職權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給予其聲請調查證據,並在調查證據時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的適當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參與刑事審判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從現行較形式的參與,擴及聲請調查證據與當庭詢問,提升其程序參與與發現真實的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與代理人、被告、檢察官、證人與鑑定人、審判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增訂法院應依職權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予其聲請調查證據及於調查證據時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適當機會,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參與權流於形式,賦予聲請調查與詢問機會可實質保障被害人程序權、有助發現真實;疑慮:擴大被害人詢問權可能影響被告防禦地位與程序進行效率,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調和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的擴張涉及與被告權利的平衡,宜留意審查時對詢問範圍與程序設計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