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9820000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強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除現行得辯論證據證明力外,增訂法院應依職權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給予其聲請調查證據,並在調查證據時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的適當機會。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參與刑事審判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從現行較形式的參與,擴及聲請調查證據與當庭詢問,提升其程序參與與發現真實的能力。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與代理人、被告、檢察官、證人與鑑定人、審判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增訂法院應依職權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予其聲請調查證據及於調查證據時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適當機會,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參與權流於形式,賦予聲請調查與詢問機會可實質保障被害人程序權、有助發現真實;疑慮:擴大被害人詢問權可能影響被告防禦地位與程序進行效率,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調和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的擴張涉及與被告權利的平衡,宜留意審查時對詢問範圍與程序設計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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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羅廷瑋等21人,鑒於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雖已建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惟訴訟參與人於證據調查程序中之參與權能仍顯不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僅規定法院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未明文賦予其聲請調查證據,以及於調查證據程序中實質參與之權利,致訴訟參與制度流於形式,難以充分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程序參與權。為強化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地位,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之規定,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院應依職權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聲請,予其參與辯論證據證明力,以及於調查證據時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適當機會,以強化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參與訴訟及發現真實之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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