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自然人專家鑑定制度,讓當事人得選任專業鑑定人,並增訂鑑定人資訊揭露、審查鑑定、證物交付保存與返還、毀損證物之虞時的通報義務等規定。目的在補充現行僅有機關鑑定的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當事人可就專業事項選任專家鑑定人,理論上有助於提升鑑定的對等性與專業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刑事案件當事人、鑑定人、檢察機關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九八、二○六、二○八條並增訂第一九八之一、二○八之一、二○八之二條,內容含鑑定人資訊揭露、審查鑑定、當事人選任專家鑑定、證物交付保存返還及毀損之虞通報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機關鑑定不足、賦予當事人選任專家權利、強化資訊揭露;疑慮:專家鑑定的中立性、品質把關與費用負擔等執行面議題有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鑑定制度可關注品質、中立與費用負擔的配套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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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鑒於刑事鑑定制度僅有機關鑑定而未有自然人專家鑑定,為使當事人得就專業事項選任專業鑑定人士,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鑑定人應揭露之資訊應包括有無參與偵查程序或與檢方之分工。(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
二、當事人於審判中聲請鑑定之情形,得就已作成之鑑定進行審查鑑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
三、配合自然人專家鑑定之新增,明定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報告,應敘明證物交付(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六條)
四、增訂當事人得選任專業鑑定人士。(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八條)
五、新增證物移轉之交付保存及返還證物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二百零八條之一)
六、新增證物鑑定方法如有毀壞或耗盡證物之虞時之通報義務。(增訂條文第二百零八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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