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自然人專家鑑定制度,讓當事人得選任專業鑑定人,並增訂鑑定人資訊揭露、審查鑑定、證物交付保存與返還、毀損證物之虞時的通報義務等規定。目的在補充現行僅有機關鑑定的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當事人可就專業事項選任專家鑑定人,理論上有助於提升鑑定的對等性與專業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刑事案件當事人、鑑定人、檢察機關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九八、二○六、二○八條並增訂第一九八之一、二○八之一、二○八之二條,內容含鑑定人資訊揭露、審查鑑定、當事人選任專家鑑定、證物交付保存返還及毀損之虞通報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機關鑑定不足、賦予當事人選任專家權利、強化資訊揭露;疑慮:專家鑑定的中立性、品質把關與費用負擔等執行面議題有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鑑定制度可關注品質、中立與費用負擔的配套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