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及第101-3條,針對高風險毒駕案件建立原則羈押制度及嚴格替代處分審查基準,以即時阻斷再犯危險,保障公共安全。現行法律雖已將不能安全駕駛罪列入預防性羈押範圍,但仍欠缺對施用毒品後駕駛等高風險案件的審查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執法人員及不特定用路人避免受到毒駕的生命身體安全威脅,解決現行法律對高風險毒駕案件審查基準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對施用毒品後駕駛、拒檢逃逸、衝撞執法人員等高風險毒駕案件的被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及第101-3條,建立高風險毒駕案件原則羈押制度及嚴格替代處分審查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原則羈押制度以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可能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審查基準可能過於嚴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人權保障與公共安全之間的平衡,以及審查基準的訂定是否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