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就侵入個人隱私空間攝錄影像的科技偵查手段訂更嚴格要件、排除私人生活核心領域內容,並要求執行機關就特殊強制處分的執行情形與統計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目的在加強對人民隱私的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科技偵查中涉及隱私空間攝錄的手段門檻提高,並增加執行透明與國會監督,理論上有助於隱私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科技偵查的當事人、檢警偵查機關及立法院監督機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五三之三條,就侵入隱私空間攝錄影像訂更嚴格要件並排除生活核心領域;增訂第一五三之十一條,明定執行情形與統計的公告及送立法院備查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科技偵查侵害隱私甚鉅應有更嚴格要件、提升透明與監督;疑慮:要件趨嚴是否影響偵查效能與打擊犯罪,屬偵查與人權平衡的公開討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偵查手段類修法可同時關注隱私保障與偵查效能兩端的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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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鑒於科技偵查對人民隱私侵害甚鉅,應有更嚴格之核准要件,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就侵入個人隱私空間攝錄影像之偵查手段,應有更嚴格之要件,並排除私人生活核心領域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
二、明定特殊強制處分之執行情形與相關統計,執行機關有公告及送立法院備查之義務。(增訂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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