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四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國民黨黨團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四。理由是現行制度下證人有據實陳述義務卻不像被告可隨時選任辯護人,實務常見以證人傳喚後改列被告,擬明定證人在偵查階段享有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的權利。提案未附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偵查階段證人的程序保障,避免證人制度遭濫用,使證人在受訊問時可有辯護人陪同。
主要影響對象
偵查程序中的證人、辯護律師,以及檢察機關的偵查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為增訂第248條之4,敘明賦予證人偵查階段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之權,未提供條文全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證人基本權利、防止以證人名義迴避被告防禦權的濫用;疑慮:辯護人在場是否影響偵查順暢與證詞取得,權限界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偵查程序權利調整,審議時可留意辯護人陪同的具體權限與適用範圍如何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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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實務中,證人有具實陳述之義務,但又未如同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影響所及,實務上常發生以證人身分傳喚後改列被告者。為維護證人之基本權利,避免偵查階段證人制度遭濫用,爰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四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證人於偵查階段應享有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之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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