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限縮羈押的適用:要求須在「無其他替代手段」時才得羈押,並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認定改以具體明確行為為基礎;同時要求檢察官限制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須敘明事實、理由並提出必要證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提高羈押的門檻與理由的具體性,目標在落實羈押為最後手段、強化無罪推定,並提升被告在羈押審查中的防禦權與當事人對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刑事被告與辯護人、檢察官與法院,以及涉及證人保全的案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增訂「無其他替代手段」始得羈押,並將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限以具體明確行為為基礎;修正第九十三條,課予檢察官限制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的敘明與舉證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羈押應為例外與最後手段,現行勾串之虞認定過寬恐淪押人取供,須提高門檻並保障辯護防禦權;疑慮:限縮羈押與勾串認定是否削弱偵查保全與防止串證的能力、對個案審理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強制處分類修法牽動偵查與人權的平衡,可同時看檢方與辯護方的公開意見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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