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限縮羈押的適用:要求須在「無其他替代手段」時才得羈押,並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認定改以具體明確行為為基礎;同時要求檢察官限制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須敘明事實、理由並提出必要證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提高羈押的門檻與理由的具體性,目標在落實羈押為最後手段、強化無罪推定,並提升被告在羈押審查中的防禦權與當事人對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刑事被告與辯護人、檢察官與法院,以及涉及證人保全的案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增訂「無其他替代手段」始得羈押,並將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限以具體明確行為為基礎;修正第九十三條,課予檢察官限制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的敘明與舉證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羈押應為例外與最後手段,現行勾串之虞認定過寬恐淪押人取供,須提高門檻並保障辯護防禦權;疑慮:限縮羈押與勾串認定是否削弱偵查保全與防止串證的能力、對個案審理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強制處分類修法牽動偵查與人權的平衡,可同時看檢方與辯護方的公開意見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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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1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8人,鑑於羈押係對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刑事程序強制處分,依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於具備高度必要性且無其他替代手段時,始得為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理由之一,然並未明確界定其判斷標準。實務上往往對於「勾串之虞」採取寬鬆認定標準,致使羈押由例外手段轉化為常態運作,造成羈押不當擴張,淪為「押人取供」之工具,違反無罪推定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且日、德等國亦未有如此抽象寬鬆之規範與審查,我國現行規定顯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嚴重影響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卻未要求檢察官敘明事實、提出必要之證據,偏離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顯有不足。為確保羈押制度「最後手段」之本質,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應明定「無其他替代手段」,才得以羈押,「勾串共犯或證人」作為羈押理由,須以具體明確行為為基礎,並要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檢察官應負敘明事實、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之義務,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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