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2810000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該草案旨在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確規範制定之法源依據,增訂三級獨立機關正副首長人事同意權,以及相關組織法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目的是強化本法立法依據,確保獨立機關人事公正性與專業性,及避免國會監督缺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會監督獨立機關人事,確保公正性與專業性,解決監督密度不足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特別是一級機關下設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構成員人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明確規範制定之法源依據,增訂三級獨立機關正副首長人事同意權,以及相關組織法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本法立法依據,確保獨立機關人事公正性與專業性;疑慮:可能影響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及增加行政程序複雜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後對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影響,及相關組織法之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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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林沛祥等20人,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未明定制定之憲法依據,對於一級機關下設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構成員人事,立法監督密度不足,以及相關組織法動輒排除本法之適用,導致本法準則性規範空洞化,顯有修正之必要。是本法應明確規範制定之法源依據,增訂三級獨立機關正副首長人事同意權,以及相關組織法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係基於憲法授權,規範中央各級行政機關組織行為應踐行的程序、組織編制之準則性法律。其不僅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依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亦準用於其他中央機關,可謂我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之基本法。惟該法未明定制定之法源依據,乃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為強化本法立法依據,爰修正本法第一條規定,明定本法制定之法源依據。
二、按行政之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以排除行政一體的干預和政治影響,確保處理特定專業公共事務之公正性與專業性。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立法權在不損及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對獨立機關人事之資格、任期等,得予以適當之規範制衡,包括對構成員行使同意權。
三、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前段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惟同項但書後段規定,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完全委由一級機關首長(即行政院院長)任命,並無國會適當介入監督,強化機關之獨立性,顯有不足。鑑於行政院下設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日漸增多,目前已有「運輸安全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免國會監督缺漏,爰增訂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正副首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四、按本法係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準則性規範,相關組織法應依據本法制定相關規範。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固規定「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惟若干組織法卻明文排除本法之適用,導致本法準則性規範空洞化,爰增訂各相關組織法律「不得排除本法之適用」。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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