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配合113年三讀通過的新住民基本法,該法要求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的中央三級機關。本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及第39條,調整三級機關相關規定以配合新機關的設立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組織基準法層級配合新住民基本法,為新住民事務專責三級機關的設立提供法源與名額基礎。
主要影響對象
新住民及其家庭、內政部相關業務體系與中央機關組織編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及第39條,調整三級機關設置與總量相關規定以容納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合新住民基本法設專責機關有助統籌新住民服務;疑慮:質疑增設機關對組織總量管制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基準法修正常為設立新機關鋪路,建議連同新住民事務機關規劃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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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1-29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1-2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三讀2024-12-27,2024-12-3
黨團協商2024-12-18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鑒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7月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因應本法增列三級機關之所需,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制定之基準性法律,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
二、新住民基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因應實需,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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