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士葆、李彥秀等20位委員提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依處務規程設立的「常設性任務編組」所需人員,也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並須符合公務員任用資格。理由是避免淪為政治酬庸。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讓常設性任務編組回歸專業文官體制、人員任命須符任用資格,以杜絕政治酬庸的疑慮、強化用人專業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各行政機關及其任務編組、現有與未來編組的派充兼任人員,以及人事與組織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處務規程因應業務需要所設常設性任務編組之人員,亦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並符合公務員任用資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歸文官體制、杜絕政治酬庸、用人符任用資格;疑慮:可能限縮機關延攬外部專才的彈性、常設性任務編組認定標準、對現有編組的影響與過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常設性任務編組用人」要回歸文官資格,留意它如何在防酬庸與保留延攬專才彈性之間拿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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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20人,針對現行機關常見僅依其處務規程規定,即以應業務需要為由,設立諸多「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並另以設置要點定之,易脫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其組織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限制,而不免淪於政治酬庸之疑慮。有鑑於此,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依其處務規程,應業務需要所設常設性任務編組,其所需人員,亦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以使政府機關所屬常設性任務編組回歸專業文官體制,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須符應公務員任用資格,以杜酬庸之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機關常見僅依其處務規程規定,即以應業務需要為由,設立諸多「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並另以設置要點定之,易脫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其組織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限制,而不免淪於政治酬庸之疑慮。
二、有鑑於此,爰增列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機關依其處務規程,應業務需要所設常設性任務編組,其所需人員,亦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俾使該等人員之任命,回歸公務員任用資格,以杜爭議。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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