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配合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並明定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動機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及推展運動相關的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業務可由專責部會統籌,選手培育、運動產業與全民運動推廣將有明確的行政對應單位。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選手與教練、運動產業從業者、教育部體育署人員及關注全民運動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九條,將部之總數上限定為十五個以容納運動部;修正第三十九條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成立運動部有助專責統籌與資源整合;疑慮:新增部會擴大政府編制與支出,職權銜接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運動部多版本之一,本版明訂上限十五個部,可與其他版本的數字寫法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