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旨在加重酒駕或毒駕刑責,特別是對累犯的處罰。提案者認為現行法規對酒駕、毒駕處罰過輕,導致相關案件頻發,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草案擬將酒駕或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的刑期加重,以遏止類似案件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本草案通過,將有助於遏止酒駕、毒駕案件,減少因酒駕或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傷亡,進而保護民眾生命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駕、毒駕者及其可能受害的人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毒駕情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累犯認定期限自十年內修正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刑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酒駕、毒駕刑責有助於減少相關犯罪行為,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加重刑責可能被視為過度嚴苛,影響司法人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刑責加重與司法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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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謝龍介、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酒、毒駕情形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對他人生命、身體構成重大威脅,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實有加重酒、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之必要。為貫徹「酒(毒)駕零容忍」之政策目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或毒駕所處刑期,並修正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將累犯所採認之期限下修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毒駕之情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者,加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修正第三項,酒毒駕並非單純的意外,而是明知有風險仍選擇的行為,屬於高度可預防的惡行。再者,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直接故意之情形,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仍堅持行為,意即「明知故犯」。爰將累犯採認之期限,自十年內修正至五年內,並加重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修正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修正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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