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現行追訴權時效制度未考慮兒少性犯罪之特殊性,可能不利於揭露犯罪真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解決其司法救濟保障問題;有助於強化對弱勢群體之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及被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法第八十三條,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符合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立法目的;疑慮:可能增加誤告風險、影響被告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意見,平衡被害人權益與被告權益之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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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正視「對兒童及少年之性犯罪」屬具有特殊性之犯罪類型,為符合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立法目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本法追訴權時效制度,係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考量,對於犯罪經相當期間未經追訴者,規定時效完成後追訴權即告消滅。然而,現行制度於追訴權期間長短之設計,僅以犯罪之「最重本刑」及是否「發生死亡結果」為判斷基準,未進一步就特定類型之犯罪,依其性質或實證上之特性,予以差異化之規範。實務上,「對兒童及少年之性犯罪」即屬具有特殊性之犯罪類型。由於被害人於遭受侵害後,往往因年幼、羞恥、恐懼或心理創傷等因素,致難以及時啟動刑事程序;倘仍拘泥於一般時效期間之計算,將不利於揭露犯罪真相,亦有違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立法目的。相較美國、德國等國之法制,我國尚未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顯有修正之必要。爰此,修正本法第八十三條:對於兒童及少年為被害人之犯罪,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或於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並符合法治國家對弱勢群體保護之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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