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7030000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0-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提高非法經營特定寵物業者的最低罰鍰至五十萬元,並統一檢舉獎勵辦法,以遏止非法寵物業者並強化民眾檢舉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打擊非法寵物業者,解決現行法規執行落差問題;幫助民眾更積極參與檢舉非法寵物業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非法經營特定寵物業者和民眾檢舉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將最低罰鍰從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二,強制各地方主管機關發放檢舉獎勵,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一致性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和統一檢舉獎勵辦法能有效遏止非法寵物業者;疑慮:獎勵辦法可能過於嚴格,影響民眾檢舉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需要密切關注法規執行效果,避免新的規定造成新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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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賴惠員等19人,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非法經營特定寵物業者的最低罰鍰過低,難以有效遏止其暴利行為;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酌予檢舉獎勵,造成各地方政府執行不一,妨礙源頭管理與查緝效率。為提升法規威懾力、消除執行落差,並強化民眾檢舉誘因,以精準打擊非法寵物業者,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雖最高可處新臺幣三百萬元罰鍰,但最低僅十萬元。非法業者利潤龐大,若最低罰鍰過低,容易被視為可承受的營運成本,無法有效產生法律威懾。將最低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五十萬元,可顯著增加違法成本,與非法暴利形成對抗。
二、現行對檢舉獎勵採得酌予方式,導致各地方政府在是否發放、發放條件及金額上存在差異,形成執法落差。非法繁殖與買賣行為多隱蔽於私密處所,仰賴民眾檢舉以掌握關鍵證據。強制各地方主管機關發放檢舉獎勵,能提高民眾檢舉積極性,使查緝更有效率、精準,阻斷黑市來源。
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辦法,應包含最低額度及發放條件等全國一致性標準。透過中央統一規範,可避免非法業者因各縣市獎勵差異而流竄,確保法規執行一致性,全面落實源頭管理與查緝工作。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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