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強化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草案擬具多項修正,包括增訂偵查中律師到場辯護、修正預防性羈押規定、證據調查程序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告維護訴訟權益,特別是在死刑案件中獲得更充分的法律辯護;也能強化被害人的程序地位,使其在訴訟中擁有更多發聲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告、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及司法實務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三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八、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一條及第四百六十五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保障、強化被告與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審判複雜度、實務運作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各界對死刑案件審判程序變更的意見,以及實務運作上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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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憲法法庭於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判決宣示,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內容限縮死刑的相關規則,因此,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強化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寬慰已逝者,兼顧言詞辯論集中化及實務證據調查方式現況之所需,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偵查中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為因應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之修正,修正預防性羈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三、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修正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六條)
四、配合本法增訂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移列並修正為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及衡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如行獨任審判,將有效提升審判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十九條之八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五、增訂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修正條文第三百八十八條)
六、明定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除有判決明顯違背法令,必須撤銷發回或發交等情形者外,於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修正條文第三百八十九條)
七、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於科刑資料調查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就科刑範圍事項、精神痛苦等,請求詢問被告或向司法機關聲請,對被告陳述意見。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修正條文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
八、基於審檢分隸,為配合現行實務實際運作及監獄行刑法規定,爰修正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用語。另明定受死刑諭知之被告如對死刑之判決理由及其執行,欠缺或喪失合理一般人所應有之理解能力者,其受刑能力即屬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一條及第四百六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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