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將 '國語' 修改為 '國家語言',以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及《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與多元文化發展。此修正旨在確保司法程序中,各固有族群語言使用者能平等參與,不受歧視或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使用原住民語、平埔族語、客語、台語和馬祖語等國家語言的民眾,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權益,獲得公平對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原住民語、平埔族語、客語、台語和馬祖語等國家語言的民眾,以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將 '國語' 修改為 '國家語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語言平等權,保障多元文化發展;疑慮:司法機關執行難度增加,經費與資源需求可能加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對司法實務運作的影響,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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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鑒於近期法院審理司法案件時,司法官使用台語詰問,卻遭相關人員以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提出異議,不僅有悖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更衝擊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與多元文化發展。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在本國語言發展的脈絡下,易致誤認司法程序必須以「華語」進行。為了彰顯《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確保使用原住民語、平埔族語、客語、台語和馬祖語等多元族群,受公平對待,並統一法制用語,避免適用疑義,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第四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第十一條:「(第一項)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該法明確保障人民有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將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語言納入國家語言範疇,並明定人民於司法程序中得使用國家語言,司法機關應提供翻譯或協助。
二、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所保障之平等權及多元文化發展。國家公民如為不同語言群體,均應享有平等參與司法之權利,於修正條文後,可避免因語言不同而造成程序障礙。
三、本國已立法承認國家語言地位,明文規範其定義與相關權益,《法院組織法》亦應修正將「國語」正式改為「國家語言」,統一法制用語,避免適用疑義,以消弭司法程序實務運作時,使用原住民語、平埔族語、客語、台語和馬祖語等國家語言是否違法的爭議。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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