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建立明確的代理制度。針對檢察總長出缺、任期屆滿或懸缺期間設代理規範,限制長期或反覆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未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長期代理檢察總長,維護檢察體系的民主正當性、中立性與運作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職務運作、全國檢察體系指揮監督,以及總統與立法院的人事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相關規定,新增檢察總長代理之時限與不得反覆代理等規範(具體條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以長期或反覆代理架空立法院同意權、確保代理僅具暫時性;疑慮:檢察總長攸關全國檢察指揮,代理受限若遇人事卡關,可能影響指揮監督連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檢察總長代理規範涉及檢察獨立與國會監督的平衡,可對照其他憲政機關代理修法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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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等20人,鑑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制度設計之目的,旨在透過國會同意程序,賦予檢察總長民主正當性與超然獨立地位,使其得以統合全國檢察體系,並維持檢察權行使之公正性與中立性。惟現行法制對於檢察總長出缺、任期屆滿或懸缺期間之代理機制,並無明確規範,導致可能出現長期代理、反覆代理,甚至由未獲立法院同意之人持續代理檢察總長職務之情形。此不僅使立法院同意權遭到實質架空,更可能使「代理」成為規避人事同意任命法定程序之常態化手段,影響權力分立與民主監督機制。尤其檢察總長一職,攸關全國檢察行政指揮監督權之行使,甚至具有高度憲政重要意涵。倘允許未經國會同意之人長期代理,將產生民主正當性不足之疑慮,亦悖離制度設計原意。為維護檢察體系之民主正當性、中立性及運作穩定,建立明確之檢察總長代理制度,確保代理制度僅具暫時性與過渡性,防止假藉長期代理或反覆代理,架空立法院同意權,避免未獲立法院同意之被提名人,以代理方式實質擔任檢察總長,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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