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建立明確的代理制度。針對檢察總長出缺、任期屆滿或懸缺期間設代理規範,限制長期或反覆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未獲立法院同意之人長期代理檢察總長,維護檢察體系的民主正當性、中立性與運作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職務運作、全國檢察體系指揮監督,以及總統與立法院的人事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相關規定,新增檢察總長代理之時限與不得反覆代理等規範(具體條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以長期或反覆代理架空立法院同意權、確保代理僅具暫時性;疑慮:檢察總長攸關全國檢察指揮,代理受限若遇人事卡關,可能影響指揮監督連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檢察總長代理規範涉及檢察獨立與國會監督的平衡,可對照其他憲政機關代理修法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