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條,調高基層三等書記官及各級法警的職務列等,並放寬中高階書記官員額比例。另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的彈性組織規定,並明定法警的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提案理由是反映書記官與法警業務專業化、提升留才。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行政法院的基層書記官與法警,改善職務列等與升遷空間,並讓法警執勤時的法律身分與職權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行政法院的三等書記官、各級法警及司法人事與預算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條,調高三等書記官與法警職務列等、放寬中高階書記官員額比例、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規定、明定法警司法警察身分與職權,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列等與職權現況落差大,調整有助反映業務負荷、留住人才並明確執法依據;疑慮:人事成本增加、員額比例放寬的合理性,以及法警司法警察職權擴張的範圍與監督如何界定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部法院組織法(智財商業、懲戒、少家、法院組織法)由同組委員同向提出,宜整組比較各法院的調整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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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近年司法實務環境急遽變遷,行政訴訟審判輔助業務已朝向高度專業化與全面電子化發展。書記官除負責傳統之紀錄與文書業務外,尚須承擔訴訟程序管理、電子卷證作業、大量資料整合及前瞻訴訟輔導等多元且繁重之新興核心事項,其工作性質之專業度、危險性與責任程度皆已顯著提高。然而現行基層三等書記官之職務列等上限仍停留在委任第五職等,高階職缺比例亦受限於二分之一之規定,不僅無法合理反映其實際業務負荷,更嚴重阻礙基層人員之職涯陞遷,導致優秀人才流失,實不利於司法長遠發展。此外,法警平日肩負維護機關與法庭安全之重任,其職務具備高度專業性、機動性與執勤危險性,惟現行法警、副法警長及法警長之職務列等,實不足以彰顯其應有之權益與實際承擔之責任,且缺乏彈性之基層組織架構,亦難以因應現代化勤務指揮與管理之多元需求。其法定職權及身分定位亦未明確,未能與實際執行之司法警察職務相符。為積極回應司法基層人員之實際需求,充實行政法院審判與安全防護量能,並建構更具專業化、晉升彈性之人才留任環境,爰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高三等書記官及各級法警同仁之職務列等,並適度放寬中高階書記官員額比例,同時增設兼任小隊長之彈性組織規定,並明定法警之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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