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二十一條,調高三等書記官及法警的職務列等,並適度放寬一等、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另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的彈性組織規定,並明定法警的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理由是該院案件高度技術專業、審判輔助業務日益繁重。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基層書記官與法警,改善列等與升遷,並明確法警執勤的法律身分與職權。
主要影響對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三等書記官、法警及司法人事與預算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十八、二十一條,調高三等書記官與法警列等、放寬一等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明定法警司法警察身分與職權,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該院案件專業度高、業務繁重,調整列等有助留才並明確執法依據;疑慮:人事費用增加、員額比例放寬的必要性、法警職權擴張的範圍界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屬同一波各級法院組織法修正之一,建議與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少家法院、法院組織法等版本並列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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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近年知識經濟與商業活動蓬勃發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審理之案件深具高度技術性、專業性與龐大之經濟價值,其審判輔助業務亦隨著司法電子化發展而日益繁重。書記官作為支援審判工作之核心行政人力,除辦理紀錄、文書等傳統業務外,尚須協助訴訟程序管理、電子卷證作業、大量資料整合及專業訴訟輔導等高度專業之事項,其工作性質與責任程度皆已顯著提高。然現行基層三等書記官之職務列等上限仍停留在委任第五職等,中高階員額比例亦受限於二分之一規定,不僅無法合理反映其實際業務負荷與專業需求,亦嚴重阻礙基層人員之職涯陞遷,導致優秀人才久任不易,實不利於司法長遠發展。另法警作為確保法院安全、執行法庭秩序維護之第一線人力,肩負人犯戒護、防範脫逃事件及維護在院人員人身安全等重任,其勤務具備高度危險性與專業性。惟現行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之職務列等,實不足以反映其工作負荷與實際責任,且缺乏基層彈性組織架構,難以因應現代勤務指揮與組織管理之多元需求。其法定職權及身分定位亦未明確,未能與實際執行之司法警察職務相符。為積極回應司法基層人員之實際需求,健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人力結構,並建構具晉升彈性之人才留任環境,爰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高三等書記官及法警之職務列等,並適度放寬一等、二等書記官之員額比例,同時增設法警兼任小隊長之彈性組織規定,並明定法警之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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