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提高書記官及法警職務列等,增列三等書記官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並提高一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另明定法警執行職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的司法警察,準用警察法等相關規定,並增訂過渡條款保障現職人員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各級法院的書記官與法警改善職務列等與升遷,並讓法警執行戒護、維護秩序等司法警察職務時有明確法律依據;過渡條款也保障現職人員。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法院(含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各級檢察署)的書記官與法警、現職未具新制資格人員、司法人事與預算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二、三十八、五十二條(增列三等書記官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提高一二等員額比例);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四項(法警職務列等、分小隊辦事、明定司法警察身分與準用規定);修正第三十九、五十三、六十九條(準用範圍);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三過渡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書記官與法警業務專業化、危險性高,調整列等與明確法警司法警察身分有助留才與依法執勤;疑慮:人事費用增加、員額比例放寬的合理性,以及法警職權擴張範圍與監督配套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是各級法院組織法同步調整的母法版本,可作為比較其他專業法院組織法修正的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法院書記官長期承擔繁重之審判輔助、紀錄製作、訴訟程序管理及行政事務,其職責日益專業化、複雜化,現行職務列等已難反映實際業務負荷與專業需求;另法警肩負法庭秩序維護、法院安全戒護、刑事強制處分執行及解送人犯等重要司法警察任務,惟其法定職權及身分定位迄未明確,亦未能與實際執行之司法警察職務相符。為健全司法輔助人力制度、提升基層司法人員士氣與留才誘因、強化法院安全維護及法庭秩序執行效能,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書記官及法警職務列等,並明定法警之司法警察身分及職權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司法案件類型日趨多元、訴訟程序益加繁複,書記官除辦理傳統紀錄及文書業務外,尚須協助訴訟程序進行、管理卷證資料、辦理電子卷證作業及訴訟輔導等工作,已具高度專業性與責任性。惟現行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仍以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為主,與其實際工作負荷及專業要求顯不相當,亦不利於人才久任與陞遷發展,爰修正相關規定,增列三等書記官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並提高一等、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健全書記官職務結構。(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
二、現行法院法警除辦理值庭、警衛及解送人犯等工作外,實務上尚須負責法院安全維護、法庭秩序處理、拘提逮捕執行、戒護勤務及刑事強制處分協助等事項,實質上已具有司法警察性質。惟現行法制對其身分定位及職權依據規範不足,致勤務執行易生權責不明情形,亦難符合現代法院安全維護需求。爰明定法警係為維護法院安全及法庭秩序,並辦理相關司法事務而設;另明定法警執行職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並準用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以明確法警執法依據及法律地位。(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三、鑑於法警勤務具高度危險性與專業性,現行職務列等已難反映其實際工作內容及責任程度,亦不利於人才培育及久任。爰提高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之職務列等,並增訂得依勤務需要分小隊辦事,以強化組織指揮及勤務調度功能,提升法院整體安全維護效能。(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四、本次增訂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明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最高法院、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準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
五、為兼顧制度改革與現職人員權益保障,並避免因職務列等調整致生人事銜接落差,爰增訂過渡條款,明定修正施行前已在職而未具新制任用資格之人員,得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以維持機關運作穩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四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