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2680000

「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0-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以加強監督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人民更了解司法,提升對司法的信任度,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解決檢察機關資訊不透明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檢察機關、人民及社會公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案件偵查終結後公開起訴書等檢察書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開檢察書類可加強監督檢察官、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提升司法信任度;疑慮: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或隱私保護問題、實施成本和範圍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公開範圍和實施細節,以平衡監督需求與隱私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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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俾透過資訊之透明化,藉以檢視檢察官偵查品質,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讓人民更親近與瞭解司法,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環,行使的過程與結果應該受到公眾的監督與批判。從而裁判書的公開,可藉由司法運作過程透明化,讓社會公眾監督司法權行使,避免司法的恣意專斷。又人民可預見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促進法律安定性。同時促進法學理論與實務的對話與發展,並落實公平審判之精神。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其所行使之職權為廣義司法之一,而屬廣義司法機關。準此,有關檢察機關就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所為之書類,包括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亦應如同法院裁判書予以公開,方能確保人民知的權利,並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
三、惟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察書類之公開僅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的起訴書,顯已不合時宜。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如同第二百六十四條提起公訴,其聲請書亦應如同起訴書公開。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具有類似確定判決般的實質確定力,實無不予公開之理。
四、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即無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問題,相關書類實無不公開或延至第一審裁判後公開之必要。另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以及有關當事人隱私之保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已足資規範。因此,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予修正,明定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冀以檢視檢察官偵查品質,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藉此建立檢察機關之公信,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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