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97條及第339-4條,針對詐騙集團以虛假優渥條件誘騙求職者至外國從事非法工作並施加控制,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惡劣行為,加重刑責。草案擬提高對詐騙集團的懲罰力度,以打擊此類犯罪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詐騙集團控制的被害人,避免更多人受害,並有助於打擊詐騙集團的氣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騙集團成員、涉及詐騙的雇主及相關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297條及第339-4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詐騙集團刑責有助於嚇阻犯罪;疑慮:加重刑責可能導致黑數增加,執法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詐騙集團可能轉為地下化經營,相關單位需加強監控和打擊力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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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4人,有鑑於詐騙集團屢屢以免經驗、高薪、包食宿機票等不實優渥條件,利用電腦合成影像、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吸引求職者至外國地區,從事電信詐騙或線上博弈等非法工作,並以拘禁、扣留手機、護照、毆打凌虐等方式控制求職者,或恐嚇在臺親友交付贖金,手段行徑極其惡劣,甚而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之結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之外,並涉犯第三百零二條加重私行拘禁罪而致被害人死亡、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加重詐欺行為者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詐騙他人出國,使被害人求助不易,對被害人進行拘禁、凌虐等行為,進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之結果,應予重罰。爰增訂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對詐騙他人出國,施以拘禁、凌虐而致被害人死亡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加重詐欺行為者,集團詐欺、電信詐欺、假藉公務機關名義詐欺等,危害甚鉅,為打擊犯罪,產生嚇阻作用,爰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對加重詐欺行為者之刑責,由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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