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強化民事保護令實質效力,新增電子保護令、加重違反保護令刑責、新增保護令評估量表等,以有效保護家暴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權。近期發生多起已申請保護令之被害人遭相對人攻擊致死案件,暴露現行保護令制度的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家暴被害人,保障其人身安全及健康權,減少生活在可能遭暴力侵害的恐懼之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新增電子保護令相關法規、加重違反保護令刑責、新增保護令評估量表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保護令實質效力、有效嚇阻加害人、保障被害人權益;疑慮:落實電子保護令可能涉及隱私權問題、加重刑責可能引發人權爭議、執行面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方向雖以事前預防、積極追蹤為主,但執行面挑戰及人權爭議仍需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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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牛煦庭、洪孟楷、廖偉翔等22人,鑑於近期發生多起已申請保護令之被害人遭相對人攻擊致死案件,引發民眾質疑保護令之實質效力,然現階段修法多以普及民眾保護令相關知識及加重事後刑責,旨於事後追責、消極恫嚇,非以事前預防、積極追蹤為修法方向,為有效避免被害人與相對人接觸,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及健康權,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114年7月30日土城情殺案,緊急保護令核發兩天後,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一次,出庭後再次持刀殺害被害人及其親屬;114年5月4日基隆父親殺兒案件,被害人4月23日報案而後申請保護令,5月6日地院方收到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送通常保護令案,5月8日收案後,6月6日方排定審理,然申請過程中,加害人使用頭枕殺害五歲幼童,兩案顯示我國緊急保護令效力不彰,通常保護令申請延宕效率堪慮;另有案例發生於新竹,加害人對被害人加以恐嚇,至禁止進入之被害人工作處騷擾、駕駛車輛衝撞以及潑汽油欲放火殺人,共8次違反保護令,然僅判處兩年徒刑,上述案例顯示加害人完全無視保護令禁令,違反保護令之罰責無法有效嚇阻加害人再次犯刑,致被害人每日皆承受可能再次遭受侵害的風險及長期心理壓力,嚴重侵害被害人心理健康,明確違反憲法第22條以及侵害被害人之大法官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之健康權。
二、保障人權是國際普遍共識,以人為本是我國長久以來的社會價值,最初民事保護令制定目的爰希望讓被害人避免受到傷害及免於未來身心承受不必要壓力,然種種案例顯示保護令已無法有效保護被害人之人權不受侵害,爰上述說明,為有效保護家暴被害人由憲法保障之人身、遷徙、健康等自由權,免於生活於可能遭暴力侵害的恐懼之中,強化我國民事保護令實質效力是首要迫切情事,擬新增「電子保護令」相關法規,利用電子裝置、GPS、行動裝置即時通報軟體,使被害人可得知加害人是否靠近,警察機關亦可經被害人同意後掌握確切位置以利及時救援;加重違反保護令刑責,以達嚇阻之用;新增保護令評估量表,如:時間、家暴類型、傷害程度等核發依據並修法明定保護令審核發放時限,提高核發效率。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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