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琪銘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內容包括配合農委會改制農業部更新主管機關、明確化飼主棄養的構成要件並提高罰則,以及加重故意宰殺、傷害動物致嚴重殘缺或器官功能喪失的刑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飼主責任、提高棄養與虐待動物的法律成本,有助動保團體與執法機關遏止棄養與虐待行為、深化尊重生命觀念。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寵物飼主、動物收容處所、執法與主管機關(農業部、地方動保單位),以及動物保護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明確棄養要件並提高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加重故意宰殺、傷害動物致嚴重殘缺或器官功能喪失之刑度,及以藥物、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之加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執法與法規不足、提高罰則可嚇阻棄養與虐待、強化飼主責任;疑慮:罰則與刑度加重須兼顧構成要件明確與比例原則,實務上的認定與執法量能是否足夠仍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比對現行罰則與修正後的差距,並留意審查時對棄養構成要件如何具體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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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8-01,2025-08-0
交付審查2025-08-01,2025-08-0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王美惠、王義川等17人,為建立我國動物保護及維護動物福利根基,並推動與深化國人動物保護及尊重生命觀念,強化國人飼養寵物飼主責任及精進寵物管理。目前國內執法實務及現行法規尚未完善,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飼主送交動物至動物收容處所之程序要件,明確飼主棄養責任之構成要件,並提高罰則。(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
三、加重故意宰殺、故意傷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刑度;並明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犯前開罪行之刑罰加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
四、提高棄養動物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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