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琪銘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內容包括配合農委會改制農業部更新主管機關、明確化飼主棄養的構成要件並提高罰則,以及加重故意宰殺、傷害動物致嚴重殘缺或器官功能喪失的刑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飼主責任、提高棄養與虐待動物的法律成本,有助動保團體與執法機關遏止棄養與虐待行為、深化尊重生命觀念。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寵物飼主、動物收容處所、執法與主管機關(農業部、地方動保單位),以及動物保護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明確棄養要件並提高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加重故意宰殺、傷害動物致嚴重殘缺或器官功能喪失之刑度,及以藥物、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之加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執法與法規不足、提高罰則可嚇阻棄養與虐待、強化飼主責任;疑慮:罰則與刑度加重須兼顧構成要件明確與比例原則,實務上的認定與執法量能是否足夠仍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比對現行罰則與修正後的差距,並留意審查時對棄養構成要件如何具體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