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43690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7-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以財稅誘因鼓勵雇主設置或改善托兒設施,明定雇主設置相關托育設施的支出得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列為扣除。提案引用勞動部統計指出職場托育設施普及率仍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以稅負扣除誘因鼓勵企業設置托兒設施,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並回應少子化與勞動力穩定的結構性挑戰。
主要影響對象
設置或擬設置托兒設施的雇主、有育兒需求的勞工,及稅務與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雇主設置或改善托兒設施的支出得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列為扣除(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職場托育設施普及率偏低、中小企業多未涵蓋,提供稅負誘因可強化政策落實並支持育兒;疑慮:稅收減少的財政衝擊、家長托育多以住家就近為主而職場托育使用率有限,誘因是否能有效提升設置,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條另有委員版採遠距工作請求權方向,兩版同條次但路徑不同,建議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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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根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目前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僅約1.7%,即便加計提供托兒措施的單位,總計也只達78.2%,仍未全面普及,更未包含國內經濟發展主力的多數中小企業。現行補助機制亦因申請標準、經費來源與各地條件差異,致部分雇主須自行負擔設置成本,影響政策推動成效。為進一步鼓勵雇主設立完善托兒設施與措施,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並回應少子化等結構性挑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中,有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8.2%,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3.7%,分別較105年提升26.6與5個百分點;而25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比例則分別為85.6%與94.8%,亦較103年明顯成長。此一趨勢顯示雇主已逐步重視育兒議題對勞工就業穩定之影響,並期望透過托育福利措施提高員工留任率與工作意願。
二、然而,調查亦指出,多數未設置托兒設施之事業單位,係因員工普遍選擇住家附近托嬰中心或親屬、保母協助托育,加上部分單位受限空間不足與設置成本等因素,導致專屬托育設施未普及,也尚未成為雇主與員工間托育安排的主要選項。此外,托育需求以生活機能便利為導向,員工每日接送子女仍以「居住地就近原則」為優先考量,使職場托育推行面臨實務挑戰。
三、根據國發會推估,臺灣總生育率於2023年僅0.87,為全球最低之一,少子化危機已影響國家發展與勞動力穩定。職場友善育兒環境為鼓勵生育與支持家庭之關鍵政策工具。為進一步激勵雇主設立或改善托兒設施,降低員工育兒負擔,爰建議明確賦予雇主於設置相關托育設施所支出之金額,得依規定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列為扣除,以財稅誘因強化政策落實效能,並提升職場育兒支持系統之完整性。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張啓楷 黃國昌 陳昭姿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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