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賦予受僱於一百人以上雇主的勞工,在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期間,得依法請求遠距工作;雇主須於合理期間內書面回覆,認不符條件須敘明理由,且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工作性質須親自到場者除外。
能幫助到什麼
讓育有未滿三歲子女的勞工多一項遠距工作請求權,協助兼顧親職與職涯,並促進性別平權與親職友善職場。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三歲子女、受僱於一百人以上雇主的勞工,及適用門檻內的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賦予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勞工向一百人以上雇主請求遠距工作之權利,並課予雇主合理期間書面回覆及不得不利處分之義務,工作性質須親自到場者不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遠距工作技術成熟、國際已有先例,建立法定請求權可補現行僅有調整工時規定的不足,支持育兒並推動職場性別平等;疑慮:對雇主人力調度與管理的影響、適用門檻是否過高致中小企業勞工被排除,及拒絕理由與救濟機制的可操作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另有民眾黨黨團同條次但內容不同的版本,可一併對照觀察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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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鑑於現今家庭結構與工作型態之轉變,育兒責任已非女性單方承擔,且遠距工作制度漸趨成熟,為強化受僱者於育兒期間之工作彈性,並促進性別平權與親職友善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受僱於一定規模雇主之勞工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期間,得依法請求遠距工作,並要求雇主於合理期間內書面回覆及不得為不利處分,以保障其請求權之正當性與實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少子化加劇、雙薪家庭普及,育有嬰幼兒之家庭對於工作彈性之需求日益殷切,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僅賦予減少與調整工時之請求權,並未涵蓋遠距工作之選項,導致有實際需求之家長難以兼顧家庭與工作。遠距工作經歷新冠疫情推進後已非新興概念,不僅技術成熟、企業接受度提高,亦具備節省通勤、提升工作效率等優點。綜觀國際實務,如德國、荷蘭等國均已導入遠距工作之請求制度,為回應上述趨勢,本草案擬建立法定請求權之基礎,使有實際需求且工作性質允許之勞工,能以遠距方式履行勞務,兼顧親職與職涯發展。
二、本草案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規範對象-「僱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為適用基礎,係考量其人力資源、資通訊設備及內部管理機制相對完備,較有能力提供遠距工作所需之支持條件,以降低制度推行對中小企業之衝擊,亦有助於循序推動職場文化轉型。同時,條文明定「其工作性質僅得於雇主指定或特定場所親自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以排除不具遠距可行性之職務,如操作機具、現場服務等,避免規範不當擴張及執行爭議之發生。
三、為保障請求之實益並強化透明原則,條文進一步要求雇主應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或可證明方式回覆,若認不符遠距條件,應敘明具體理由,使受僱者得據以理解並於必要時提起救濟。另參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不利處分之規定,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請求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預防報復性措施。
四、綜上,本草案建立遠距工作請求權之法制架構,除補充現行法制不足外,亦有助於強化育兒支持、推動職場性別平等及親職友善勞動環境,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立法宗旨與社會實際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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