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將「懷孕者」明確納入施用毒品情形之查訪與通報對象。立法者認為現行條文僅規範對家庭或監護人查訪,未涵蓋孕期持續用藥者,恐危及胎兒健康,故增列此族群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衛政與社政單位對孕期藥癮女性及其胎兒提前介入、追蹤與支持,理論上有助降低新生兒受藥物影響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孕期涉及藥物濫用的女性及其胎兒,以及責任通報人員、衛政社政與司法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於原針對施用毒品者家庭或監護人之查訪規定中,增列將「懷孕者」納入查訪與通報追蹤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可保障胎兒與新生兒健康、補足現行通報漏洞、回應監察院對孕期吸毒個案的調查;疑慮:將孕婦納入通報追蹤可能涉及隱私與身體自主爭議,且若僅通報而無充分醫療與社福支持,恐使部分孕婦更不願就醫。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通報範圍的擴張同時牽涉兒少保護與孕婦權益,建議一併關注配套的醫療與社福支持是否在審議中被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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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有規範責任通報人員應對涉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之家庭或監護人進行查訪,以降低兒童暴露於藥物濫用風險,惟尚未明確將「懷孕者」納入查訪與通報範疇,現實中,若有懷孕者於妊娠期間仍持續施用毒品,恐對胎兒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因此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胎兒的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懷孕者納入通報與追蹤對象,保障其胎兒及未來新生兒的人權與福祉,並完善對涉司法案件中孕期藥癮女性之支持與保護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監察院於107年9月27日曾針對女毒犯以懷孕、生產,作為停止入監服刑之方式,卻衍生胎兒、幼兒身心發展等問題申請自動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明文規定,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個月者,可停止執行徒刑或拘役;惟卻有女性毒品通緝犯為逃避入監服刑,竟於15年來生下10名新生兒;甚至發生這些女性毒品通緝犯於懷孕期間繼續吸毒,據報載,甚至有人生產前3小時仍在吸毒,對腹中胎兒傷害極為嚴重。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監獄與勒戒處所必須拒絕收容懷孕五個月以上的婦女;在監執行的婦女懷孕滿五個月,亦可以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八項保外就醫。然而,根據法務部相關資料顯示,新入監之女性受刑人犯毒品罪之比例皆高居各項犯罪第一名,其中有前科者之比率更超過九成,若吸毒婦女因懷孕而出監,卻未得到充分之支持與保護措施,或由主管機關查訪關心,恐對母體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造成巨大傷害。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將懷孕者納入查訪之對象,以保障婦女與胎兒之健康及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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