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目的在進一步鼓勵雇主設置職場托兒設施與哺集乳室。提案者指出現行補助有上限、需中央與地方共同核撥,雇主仍須自行補足資金缺口,因此擬透過修法強化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設置職場托育的雇主減輕成本,讓勞工就近照顧、接送子女,呼應友善生育與少子化政策方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育兒的受僱勞工、設有或擬設置托兒措施的事業單位(尤其百人以上企業),以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新設關於鼓勵雇主設置托兒服務設施或措施之規定(詳細補助方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可降低雇主設置托育設施門檻、營造育兒友善職場、回應少子化;疑慮:補助加碼的財政負擔與分配公平性,以及實際能否擴及資源較少的中小企業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獎勵條文的實際效果取決於補助額度與財源設計,建議關注審議時對經費來源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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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陳菁徽、游顥、謝龍介、羅廷瑋、廖偉翔等24人,有鑑於目前百人以上事業單位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已達七成八,顯示多數雇主已逐步配合政策方向,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惟現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雖訂有補助上限,對於新建設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改善或更新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然實務上補助額度有限,且須由中央與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共同核撥,致使部分雇主仍需自行填補資金缺口,恐成推動設施設置之阻力,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良好之托兒設施為重要政策之一,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政府應大力提倡。
二、惟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且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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