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牛煦庭等16人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配合民國114年5月公布施行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刪除現行第二項關於一百零六年施行日期的規定。提案理由是放假紀念日及節日已由新條例統一規範,原相關施行辦法將配合廢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勞基法的放假規定與新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接軌,主張可使勞工放假依據統一、避免法規重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七條,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制定,刪除第二項有關一百零五年修正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新條例統一放假規範、刪除過時施行日期文字、避免法規扞格;疑慮:實質放假權益取決於另一部條例,本修正多屬配套性技術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配合新放假條例的技術性修法,想知道實際放幾天假,要回頭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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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牛煦庭等16人,為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制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民國114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業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為統一之規範,故勞工應配合實施休假。
三、原內政部頒布之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應配合廢止,故刪除第二項之施行日期相關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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