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目的是鼓勵雇主為員工設置托兒設施。提案引用勞動部統計指出百人以上事業單位設托兒措施比例已近八成但尚未普及,擬讓雇主設置托兒設施的支出可從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企業設置托兒設施的成本誘因,方便員工就近托育子女,並作為鼓勵生育的配套之一。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育兒需求的受僱者,以及考慮設置托兒設施的企業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新增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支出得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稅務誘因鼓勵企業托育有助友善職場與少子化對策;疑慮:稅基侵蝕與受惠對象多為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及住家附近托育需求者效益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式支出法案可留意行政院財稅單位對稅損規模的評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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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廖偉翔、游顥等16人,有鑑於現行條文雖已明定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已逐年提升達近八成,但未普及百人以上企業皆有適當托兒措施,故為加強鼓勵雇主為員工設置托兒設施,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8.2%,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3.7%,分別較105年上升26.6及5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5.6%及94.8%,各較103年提高4.2及14.7個百分點,顯見許多雇主已有意識到育兒因素影響勞工參與就業情況,希望透過各種福利政策留住人才。
二、調查結果顯示,雇主未設立托兒設施原因,大多是勞工將子女送住家附近的托兒服務機構或給保母照顧,其次是事業單位沒有空間設立托兒設施;一方面雇主提供專屬托育設施非屬普遍,尚未形成員工托育子女之選項考量,另員工每日托育稚齡子女移動性低,仍以住家就近為主要考量條件。
三、為鼓勵事業單位提供托兒設施,使員工得就近托育子女而無後顧之憂,下班即可將子女一併接回,也作為另類鼓勵生育之措施,爰擬具雇主若設置托兒設施,其支出得依規定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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