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新增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致死或重傷的專門罪責,並修正假釋規定。提案指出現行法對凌虐致死多僅能論以普通傷害罪,存在處罰漏洞,主張增訂虐殺兒童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將相關罪納入不得假釋。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填補凌虐致死難以適用重罪的漏洞,提高對虐待兒少加害者的處罰與嚇阻,並透過不得假釋強化罪刑相當。
主要影響對象
凌虐兒少致死或重傷的加害人、受害兒少及家屬、矯正與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虐待殺害未滿十二歲兒童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修正第七十七條,將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納入不得假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凌虐手段較一般傷害殘忍、現行法有漏洞,應增訂專罪並符合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最嚴重罪行」意旨;疑慮:死刑與終身不得假釋的正當性與成效有不同意見,且年齡門檻、刑度與既有條文競合須審慎設計避免疊床架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本版採未滿十二歲與其他版本未滿七歲的差異,及不得假釋條款的配套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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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6-27,2025-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18,2025-07-2
三讀2025-07-18,2025-07-2
黨團協商2025-07-16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幼童受虐致死社會案件屢屢激起民意強烈憤慨,惟現行法律對凌虐致死者僅能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難以容忍之處罰漏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致死或重傷之相關刑責及不得假釋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凌虐行為之手段,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多重傷害等結果及情形。若以凌虐手段殺害兒童,則為嚴重侵害兒童基本生存權。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從2020年到2024年,台灣每年平均有26名兒少遭受照顧者不當對待致嚴重傷害或死亡。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童,其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而易遭成人故意以虐待方式創奪其生命,實有透過增訂虐殺兒童罪之刑期,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
三、爰於本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虐待殺害未滿十二歲兒童罪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殘忍殺害無自我保護能力幼兒為適用死刑之『最嚴重罪行』」之要旨,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針對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之保障。
四、另考量法律之整體性,修正第七十七條規定,新增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之不得假釋條款,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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