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針對長期凌虐、嚴重疏忽照護致未成年人死亡者,增訂特別加重構成要件,明定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將第二百八十六條加重保護的年齡由未滿七歲上修為未滿十二歲。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回應社會對重大兒虐致死案件的關注,將精神控制、飢餓剝奪、照護失能等多元虐待樣態納入加重範圍,並擴大兒童保護年齡。
主要影響對象
凌虐或嚴重疏忽致兒少死亡的加害人、受害兒少及家屬、司法量刑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增訂凌虐、嚴重疏忽致未成年人死亡的特別加重構成要件(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將第二百八十六條加重年齡由未滿七歲改為未滿十二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兒虐樣態多元且具隱蔽性,惡性不下於故意殺人,應增訂加重要件並納入死刑以對應社會期待;疑慮:死刑正當性與嚇阻效果有爭論,疏忽致死納入極刑、構成要件是否過於寬泛而生認定困難,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建議對照各版本對「凌虐」「疏忽」的定義與年齡門檻,觀察委員會如何取捨整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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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6-20,2025-06-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6-20,2025-06-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7-18,2025-07-2
三讀2025-07-18,2025-07-2
黨團協商2025-07-16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近年兒童遭長期虐待致死案件層出不窮,引發社會極大震撼與公憤,現行刑法對於此類情節仍無明確設有與其惡性相符之加重處罰規範,未能充分體現國家對兒童生命權之保護。爰參酌司法院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意旨,確認死刑作為憲法保障下之極刑制度仍具正當性,並考量社會對兒童虐待致死零容忍之普遍共識,爰修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增列對未成年人施以嚴重凌虐或重大疏忽致死者之特別加重型構成要件,並增訂「死刑」為可選法定刑,以彰顯國家保護弱勢、落實兒童人權保障之立法決心,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次修法針對未成年人遭受長期凌虐、疏忽照護或其他足以嚴重妨害其身心發展之方式致死者,增訂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特別加重構成要件之一,明定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具體回應社會對重大兒虐案件之強烈關注。
二、兒童虐待樣態多元,除身體暴力外,尚包括精神控制、飢餓剝奪、限制自由、照護失能等,往往具長期性、隱蔽性與結構性特徵,對無反抗能力之未成年人造成深重傷害。其犯罪惡性不下於故意殺人罪,若未賦予司法機關以死刑作為量刑選項,難以對應其行為之本質與社會所期待之正義回應。
三、為符合法體系之完整性與兒童權益保護政策一致性,本次修法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定義,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原規定中對「未滿七歲者」加重刑度之年齡標準上修為「未滿十二歲者」,使法律適用更貼近實務對「兒童」之界定,並填補對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保護的落差。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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