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將女性產假折衷先延長為十二週、再逐步調整至十四週,以接軌ILO公約。並針對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的產假,增訂雇主工資續付義務,依年資不同給予全薪或減半發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女性產假更長且流產產假期間的薪資保障更明確,減少女性因生育或流產而薪資減損的情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女性受僱者及其雇主,特別是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逐步延長產假至十四週,並於第二項增訂流產產假依年資給付工資(六個月以上照給、未滿六個月減半)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ILO十四週標準並補足流產產假薪資保障,營造友善女性職場;疑慮:中小企業成本與人力負擔上升,工資續付義務的分擔機制需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勞基法第五十條產假修正方向相近,建議兩案對照觀察其協調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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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6-20,2025-06-2
同意撤回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規範,婦女應有不少於十四週之產假,惟我國產假目前僅八週,對於女性的身心調適恢復及嬰兒初期照護週數均未達到標準,為保障母體健康並提升新生兒之照護品質,應延長產假讓家庭在初期育兒階段有更穩定的支持,亦有助於提升整體育兒環境品質;另,鑑於女性勞工妊娠未滿二個月或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依法應給予五日或一星期產假,惟未明訂工資續付義務,造成女性薪資減損。為營造友善女性的職場環境,爰增訂雇主給付義務可依受僱年資而調整,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規定之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包含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新生兒等目的,另考量我國國內事業單位中小企業居多,爰折衷週數將產假延長為十二週,並逐步調整為十四週。
二、鑒於現行女性勞工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應停止工作,分別給予產假一星期與五日。惟未明訂工資續付義務,女性勞工僅能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發給,不僅造成女性薪資減損,同時造成權利排擠。
三、況且以妊娠時間胎兒週數給予產假標準,而忽視流產女性生理與心理變化,例如渴望的親職期待落空,都需要時間恢復。鑒於工資續付義務與基於保障勞工健康權、人格權,並促進勞工之家庭與社會生活的保護意義。爰修訂第十五條第二項,增訂雇主給付義務可依工作年資調整,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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