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鎮軍等18人提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於親師輔導管教學生時要求充分溝通協調、給予學生(子女)表達意見機會,並規定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應基於教育目的與子女權益、遵守學校規範並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以明文衡平家長教育參與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並確保學生意見表達機會,營造友善校園。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第四項(親師管教應充分溝通並給予學生意見表達機會)、增訂第五項(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應基於教育目的、遵守學校規範並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學生最佳利益為目的、衡平親師權利、促進溝通合作;疑慮:原則性規定的實際拘束力、家長與教師權利界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國民教育法親師條款屬同一波修法,建議併同檢視兩者規範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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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廖偉翔、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隨著教育法制變遷及校園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後,屢屢發生親師衝突事件,為營造友善和諧校園,促進教育之進步發展,應衡平家長教育參與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並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親師之輔導管教學生應充分溝通協調合作,並給予學生(子女)意見表達機會,以共同維護其權益。(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項)
二、規定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應基於教育目的與子女權益,遵守學校相關規範,並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五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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