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增列法定監護人及扶養人作為教育參與主體,保障多元家庭的教育陪伴義務及孩童受教權;藉此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完善家庭教育權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0至7歲幼童、18歲以下青少年及其家庭,特別是非典型家庭結構,如單親、隔代教養、同志、重組家庭等,解決其教育參與權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0至7歲幼童、18歲以下青少年及其家庭,特別是非典型家庭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增列法定監護人及扶養人作為教育參與主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進家庭親密關係,支持家庭責任之實現,保障多元家庭之教育陪伴義務及孩童受教權;疑慮:可能增加教育機構與家庭之間的糾紛與權責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後對教育機構、家庭及孩童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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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游顥、洪孟楷等22人,鑑於0至7歲幼童及18歲以下青少年正處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發展之關鍵時期,家庭與扶養人於其學習歷程中,具不可取代之教育功能,現行「教育基本法」對於家庭或主要扶養人陪伴學童參與教育歷程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未予明文保障,恐妨礙兒童受教權之實現,亦與「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之最佳利益原則有所落差;此外近年非典型家庭結構比例攀升,現行法制部分條文文字,如父母、家長已不足涵蓋其它多元家庭型態,應增列法定監護人及扶養人,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進家庭親密關係,支持家庭責任之實現,並保障多元家庭之教育陪伴義務及孩童受教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又《兒童權利宣言》第六條指出,兒童在人格上得到完全的和諧的成長,需要給予愛情和理解,並盡可能使在父母親負責任的保護下,使他無論遇到什麼樣的狀況,都能在具有愛情、道德及物質的環境保障下獲得養育,其宣言也強調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二、前項所述,由於孩童及青少年,處於人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發展之關鍵時期,兒童成長歷程中如開學日、畢業典禮、親師座談會等學習歷程節點,扶養人之實質陪伴對其人格健全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為落實其受教權與家庭教育權,國家應賦予法律支持及制度保障。
三、經查我國《教育基本法》自102年修正以來迄今未再調整,然現今非典型家庭結構,如單親、隔代教養、同志、重組家庭等情形,比例已逐漸攀升,僅以「父母」、「家長」稱之,未臻周延,爰增列「法定監護人」、「扶養人」作為法定教育參與主體之一,反映現實家庭照顧責任之多元性,並賦予其法定教育陪伴地位,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與教育權平等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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