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4640000

「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近年各主管機關常以填報、評鑑、訪視、宣導、研習、競賽、調查及跨機關配合等形式要求學校配合辦理,影響學校正常運作與師生權益。本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明定辦理學校教育的原則,並為政府要求學校配合事項設下基本界線與配套機制,同時保留重大災害、防疫、校園緊急事故等先行辦理空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減輕學校與教師的行政負擔,讓教學與學習回歸核心,並使政府交辦事項有較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教師、學生,以及交辦業務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增列辦理學校教育原則(第二項)、政府交辦事項須與教育目的合理關聯(第二項第二款)、重大影響事項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並採配套(第三項)、災害防疫等得先行辦理(第四項),並授權中央訂定辦法(第五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學校教育主體性、保障師生權益、避免不必要行政負擔;疑慮:原則性條文與授權辦法的範圍若不明確,恐留下解釋空間,實際成效取決於後續子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減負成效關鍵在授權子法,後續中央會商訂定的辦法值得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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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推動各類政策措施時,常以填報、評鑑、訪視、宣導、研習、競賽、調查及跨機關配合事項等形式,要求各級學校配合辦理,致影響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教師專業教學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為維護學校教育主體性,明定辦理學校教育之基本原則,並建立政府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之基本界線、法源依據及配套機制;另就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依法應即時處理之學生保護事項,保留必要之先行辦理空間,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明定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並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惟近年各級學校除辦理教學與校務工作外,尚須配合辦理各類填報、評鑑、訪視、宣導、研習、競賽、調查及跨機關政策推動等事項,致影響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教師專業教學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為維護學校教育主體性,避免與教育目的關聯不足或不必要之行政負擔反覆加載於學校,爰有修正必要。
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係就教育制度及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作整體性規範。本次修法係為明定學校教育辦理原則、政府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之基本界線,以及相關配套與授權機制,性質上屬教育制度與學校教育運作事項,置於第十二條增修,符合本條之規範定位。
又教育基本法係基本法性質,相關規範宜著重制度原則與基本界線之建立,不宜過度細密。爰於第十二條增列辦理學校教育之原則,明定應以教育本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為核心;並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有合理關聯,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行政負擔。
另就前開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之事項,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者,明定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其規劃或實施,並應兼顧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至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學生保護事項依法應即時處理,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則保留必要之先行辦理空間,以兼顧教育現場即時應變及學生安全保護需要。相關事項之範圍、程序、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以兼顧原則明確與行政彈性。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辦理學校教育之原則,明定應以教育本質、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教師專業教學為核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二、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要求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相關事項,應與教育目的有合理關聯,並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行政負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三、明定前項第二款所定學校配合辦理或推動之事項,對學校教育正常運作有重大影響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其規劃或實施,並應兼顧學校行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四、明定因重大災害、傳染病防治、校園重大緊急事故,或學生保護事項依法應即時處理,有先行辦理之必要者,得先行辦理,以保留教育現場必要之即時應變空間。(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
五、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前二項所定事項之範圍、程序、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五項)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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